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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租赁而来的车辆拿去质押应如何定性,案情与分歧

发布时间: 2018-05-30



观点一 属于民事纠纷,应不予立案。

观点二 涉嫌诈骗罪,应以诈骗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三 属于擅自处分,涉嫌侵占罪。

近日,某汽车租赁公司报案称:他们的一辆轿车被人租走,并抵押给了他人,现在车子找到了,但对方不还,还损坏了车辆,他们该怎么办呢?就此案涉及的法理问题,笔者作一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以正常租车手续从宋某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轿车(价值约12万元),租期3个月,并一次性付清租金。3日后,刘某在某建材市场碰到债权人钟某,1年前刘某曾向钟某借款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钟某向刘某索要欠款,刘某无力清偿,谎称所租赁的轿车是自己买的二手车,只是还没有来得及过户,先用自己驾驶的轿车质押,1个月后还清欠款赎车,否则以车抵债车辆归钟某所有。双方签订完质押合同后钟某将车开回家放置,约定的还款赎车日期到期后,已无法联系刘某,钟某多方寻找未果后开始使用车辆,后因驾驶不慎致使车辆发生严重事故受损。

汽车租赁公司在刘某租车到期之日打电话联系刘某,刘某谎称自己开车在外地出差,表示近日回去还车,后租赁公司再次联系刘某,发现手机停机,刘某已不知去向。于是,租赁公司的宋某通过车辆GPS定位系统,在钟某处找到车辆,并向钟某索要车辆及损失费,遭拒后,宋某报警。

意见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和钟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刘某与租赁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以及刘某与钟某之间存在质押合同,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应不予立案。建议钟某和刘某之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租赁公司也可依据物权法提起民事诉讼,对被租赁车辆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车辆损失问题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在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其所租赁车辆为自购的二手车进行质押,事后逃避债务,涉嫌诈骗罪,应以诈骗罪立案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借钟某10万元借款,钟某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追回款项。刘某通过正常手续租赁车辆,刘某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刘某基于租车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的该汽车,其在合法占有该车期间将车辆质押,擅自处分,拒不退还,涉嫌侵占罪,建议租赁公司到法院提起自诉。